2)第十三章 牢狱之灾_女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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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一塑料袋的破旧布条,以及一卷筒卫生纸出去了。这条线索更是让警察们无比振奋,因为破布条和卷筒卫生纸夹在一起搓长后,再浸在汽油里便可作为引燃物。许多纵火案例中都过这样的记载,罪犯使用汽油作为引火源时,因为汽油挥发性强燃烧速度快,罪犯为保护自身的安全,不敢直接点燃汽油,而是先点燃引燃物,再使汽油迅疾大量燃烧,这中间有一个时间差,他便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差快速逃离火场。这位工人反映的线索,完全吻合了使用汽油纵火作案的一般规律,这又给史东亮的定罪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法码。

  刑警们后来还召集了厂里主要领导以及史东亮的同事开了一个小型座谈会。吴主任在会上又补充了另外一些情况,说这段时间以来史东亮纪律松散,总是不按时上下班。他性格还有暴烈的倾向,有一次我正在做生产线上的产品检验时,他还故意打翻了我的一排试管,他早就盼望着工厂生产线早日停产,我早有一种预料这样长久下去总是要出事的。周老师也汇报说史东亮心高气傲自成一派,同事关系一直处理得得不好。

  厂党委办公室的秃头主任接着发了言。他向刑警们反映了一条惊人的消息,说药厂的技术付厂长在火灾发生的前两天里,曾看到史东亮和四川成都一家制药企业的负责人在酒店有过秘密联络,双方极有可能便是在协商夺走“银斑海蔓一号”口服液生产开发权的事宜。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史东亮经过和药厂第一次争吵后,就有拿着产品资料另找买家的想法,他一定和成都的那家药厂达成了一种协议,对方给他许诺了大量的金钱,史东亮为获取这些钱财便不惜铤而走险,纵火烧毁科研楼。

  叶大队长听后,赶忙召人找来了那位技术付厂长,要求提供更充实的证据。这位付厂长来后说,我是在道明市轩云阁大酒店电梯间里碰到史东亮的,他当时看到我后很是惊慌失措,形迹可疑。你们可以去酒店总台查一下那几天的入住记录,那上面一定登记有那几位四川人的名字和单位。警方再问时,这位付厂长也似有难言之隐不肯多说,说你们直接去那个酒店查吧,公安机关有特殊权力,一定会有结果的。

  范达贵最后代表药厂发表了看法。他说因为林教授的死亡赔偿问题,史东亮和药厂发生了第二次争吵,史东亮就是在这一次争吵后,便对药厂怀有强烈的报复情绪,千方百计想发泄心中的不满和怨恨。他和我吵架时还曾经抛下这样一句话――“就算我将成果资料烧成一团灰烬,你们也别想分得一撮”。这就能证明他蓄意破坏和烧毁科研楼其实是早有预谋的。史东亮作案手段阴狠,犯罪方式恶毒,给厂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药厂党委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报请检察院批准,正式逮捕史东亮。

  道西分区的叶大队长和刑警们,在获取了所有有关史东亮故意纵火的各项人证物证后,基本将史东亮的犯罪事实确认无疑。因为纵火案件的特殊性,遗留的现场往往是一大堆烧得黑乎乎残缺不全的废弃物品,无法再对案发现场更加有效地提留犯罪证据。因此,公安机关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后,依照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完全可以确定犯罪事实。

  在接下来的审讯中,史东亮虽一直供述自己无罪,但在那个晚上,他从宿舍走到科研楼一直到回到宿舍的这段时间里,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他在这段时间里到底做了一些什么。而犯罪嫌疑人的自述材料,在没有他人举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定的。

  半个月之后,分局领导经过共同协商确认无误,将案情呈报移交给了检察院。道明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分局审讯室里,正式下达了对罪犯史东亮犯有纵火罪的逮捕命令。史东亮在上面签名盖好手模之后,被转移关押到道明市看守所,由道明市检察院提起国家公诉,等待道明市人民法院择日开庭审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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