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135章 班长叫勤仁_投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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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发送给白雪梅的邮件中关于受贿罪的惩罚措施适用于当年规定。

  但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高官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将不再以5000元、5万元、10万元三个“尴尬”的数字为量刑标准,具体处罚措施修改如下: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高官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解释》将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即“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将“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将“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一经做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与此同时,《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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